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现象与政府规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6 18:50: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如今新零售与电子商务强势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众多互联网平台也随之兴起,但其中的佼佼者仍在少数,因此现在我国互联网平台逐渐形成了垄断局面。

虽然大批的互联网平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但为政府也带来了很多监管难题。

平台竞争已经成为了当前互联网企业竞争的主要方式,而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市场集中度显著上升,互联网平台呈现出的各种新型垄断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我国平台经济的主要特征:具有双边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依赖数据驱动等等;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主要方式,包括重新定义合并和收购、预防多归属、平台包融等竞争方式;平台垄断现象的行为表现以及平台垄断为传统反垄断体系带来的难题,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创新性,采取不合理手段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以及对私人数据的占用还可能导致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等不良影响;研究我国现有反垄断治理体系的不足之处,再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现象,对我国反垄断规制进行补充和更新,提供更与时俱进的政府规制机制。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分析出我国互联网平台形成垄断局面的原因,从原因中找到站在政府的宏观角度能为反垄断规制体系提供哪些新的思路。

写作提纲: 一、引言 主要说明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经济背景,引出平台垄断现象出现这一问题。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是国外政府对于平台垄断的做法,欧盟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治理素来严格,制定诸多法律条例,旨在保护中小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平台业务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大,科技巨头的主导性和排他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威胁变得更为强烈,对此,欧盟于2020年12月公布了几乎覆盖所有数字服务业务的反垄断法案——《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美国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则经历了由相对宽松转向审慎的发展历程,旨在保护技术和行业创新、维护自由市场竞争,相比于欧盟基于法律文件开出的巨额罚款,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甚至并未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制定正式规则。然而,自2016年以来,美国围绕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就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四家大型互联网平台而言,其在美国本土遭遇的反垄断调查数量甚至超过了一直以严苛著称的欧盟。2020年10月,美国国会历时16个月的调查,发布了针对亚马逊涉嫌垄断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

关于平台垄断的分析,现有文献主要着眼于两方面,即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的判定。首先,就垄断结构来说,新古典理论指出,充分竞争是将价格无限靠近边际成本,社会才能实现帕累托均衡。所以,市场越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才会趋于最优。而互联网平台市场的垄断结构与之矛盾。基于此,让#8226;梯若尔(1997)在其《产业组织理论》中认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结构,它是由“基础平台自然垄断”和“增值服务完全竞争”构成的新型垄断竞争市场结构。苏治等(2018)也就此提出“分层式垄断竞争结构”的概念,认为在整个互联网领域,头部互联网平台形成垄断层,中小型互联网平台依然处于竞争层,且竞争层无法对垄断层产生任何影响。除此之外,有关平台的市场结构类型也存在不同见解。傅瑜等(2014)认为,互联网平台是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加之网络效应的强大作用,会导致市场集中度很高。主流文献都认可目前平台市场的垄断现状。

其次,就平台垄断行为来说,李勇坚(2020)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超级平台双轮垄断的潜在风险与防范策略》中指出平台通过积累流量优势、数据优势以及技术优势固化市场力量,并利用“杠杆”对前后端市场锁定,从而在多个领域形成“双轮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剥削性差别待遇、扭曲性差别待遇以及排他性差别待遇行为。头部平台企业甚至还通过封锁、屏蔽等不正当干预手段拒绝交易,损害竞争从而实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巩固或传导。垄断行为的确会阻碍“看不见的手”引领市场达到有效均衡状态。平台垄断企业会操纵市场限制企业竞争、抑制其创新,并且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平台消费者利益。甚至其可能会借助其互联网平台全域覆盖特点及其技术优势,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现有研究主要聚焦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途径上,关于其造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匮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底-2022年12月底,确定论文题目,制订计划并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初稿,上交导师查阅;2022年12月底-2022年3月中旬,查找翻阅相关论文资料,如文献、论文集、著作等,建立论文框架并完成论文初稿,初稿中参考文献不低于15篇,其中至少包括一篇英文文献; 2022年3月中旬-2022年3月底,中期检查2022年3月底-2022年5月底,在老师指导下修改论文、重复率检查、最终定稿,同时完成外文文献翻译,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各项材料;2022年6月初-2022年6月中旬,仔细阅读已完成的论文及相关资料,准备答辩。

5. 参考文献

[1]张江莉.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J].学,2015,27(01):264-279.[2]熊鸿儒.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J].改革,2019(07):52-61.[3]马慧.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的困境与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2021,35(12):112-124.[4]尹振涛,陈媛先,徐建军.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垄断分析与反垄断监管[J/OL].南开管理评论,2021(11):1-24.[5]张蕴萍,栾菁.数字经济平台垄断治理策略研究[J].经济问题,2021(12):9-15.[6]方兴东,钟祥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本质与对策[J].现代出版,2021(02):37-45.[7]宋建波,荆家琪.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规制[J].财会月刊,2021(03):135-139.[8]沈朝阳.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路径探析[J].中国物价,2021(11):39-42.[9]赵君怡.数字经济时代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行为与反垄断规制[J].互联网天地,2021(10):6-11.[10]章锦淳.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规制[J].大陆桥视野,2021(10):51-52.[11]张国栋. 法治保障,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N]. 人民公安报,2021-03-16(003).[12]陈永伟.什么是互联网平台垄断?[J].文化纵横,2021(01):56-64.[13]徐晓丹. 互联网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20.[14]李领伟. 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20.[15]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研究——以“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案为例证[J].经济法论丛,2018(01):408-442.[16] VERBRUGGEN R. Our Digital Overlords. National Review. 2017;69(23):29-32.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