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2009 年《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 首次提出通过行业立法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及普通合伙制,2010年《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l2月3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截至2016年,上百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已全部完成转制。
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执业合伙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则以其在合伙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比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执行后,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变化, 因此本文从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从而为合伙人管理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全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章为引言。包括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
第二章为合伙人管理制度。从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四个方面介绍合伙人管理制度。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0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国前十大本土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2010年底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同时鼓励中型事务所尽快完成转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结合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在法律责任上对合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发现,国内外学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的研究有以下:
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影响研究--合伙人层面的分析。
高嘉潞(2015)指出尽管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逐年增加,但这并没有使审计质量得到提高,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相反还经常出现财务舞弊、财务信息弄虚作假的现象。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忽视了内部治理的重要性,只注重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从而导致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数量上的飞跃,但质量却相当落后。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当前经济发展较快的环境下规模变大实力变强,首先要做的就是高度注重内部治理,把发展的脚步放缓。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2、2022年3月18日前:撰写、提交论文初稿、中期检查;
3、2022年4月30日前: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稿(二稿、三稿)、论文定稿、提交外文文献和翻译稿;
5. 参考文献
[1]郑文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2]韩维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影响研究--合伙人层面的分析[j].审计研究,2016(2):90-97.
[3]蒋煦涵,谢盛纹.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配置[j]. 企业经济,2016,35(02):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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