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探讨开题报告

 2023-01-16 09:17: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种。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成熟,投资者投资时更具理性,因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本着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方法,吸引着投资者的投资。

而现状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已经达不到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就是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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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近几年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1. 什么是自愿性信息披露

2.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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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全球管制部门为倡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报告《改进企业报告--面向用户》从10个方面总结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要求;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题为《改进企业报告:增进企业自愿披露的透视》,该报告对美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增进企业自愿披露的政策建议。在我国,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月9日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8220;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8221;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在2002年12月23日发布研究报告第三辑《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征、鼓励与规范、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做了研究;随后深交所在2003年11月11日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的第三章的第十四至十九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了具体指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撰写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月,撰写论文初稿;

2022年3月,修改初稿,并接受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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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李文亮.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探讨,会计之友,2009

[2] 张德荣.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2005

[3] 李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综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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