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18 22:21:3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一)研究背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二八现象”的结构性问题,传统农业生产 “增产不增收”,并且过去十几年中占农民主要收入的非农收入对农民增收的拉动作用也在减弱[1],农民收入水平提升进入瓶颈期。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生产进入了由生产主导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的时代,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2]。2013-2018年的中央1号文件反复提及并强调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时代意义。然而,受制于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农业新兴人才和技术不足、经营体系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具有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特点难以发挥,在市场竞争中缺乏实力和活力,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模式需求[3]。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对新时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释放了巨大的政策空间。尤其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提出与实践,一方面改善了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另一方面,为“农旅结合”、“生态种养”等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提供了土地保障,实现农业生产“能者有其田”的提升。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基层实践过程中落实不到位,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土地集中型、合作型规模经营难以实现,经营主体以及广大农村人口无法享受新制度所带来的经济、生态等方面的好处。完善当前农业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市场化经营发展,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三农”发展的关键所在,本研究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二)研究意义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落实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背景下,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其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土地政策的配合与助力。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置于“三权分置”的政策框架之下考察其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厘清土地资源约束的基本国情下,乡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集约利用方式,从而从农业供给侧角度发现改革新途径,促进农业由“产量为主”到“产质并进”的现代转型和发展。其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建设发展,而“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充分给予制度保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三权分置”制度的支持下,可以有效发挥其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优势,并结合“互联网 ”与生态种养相结合的模式特点,解决目前农业生态问题和农村环境问题。其三,“三权分置”制度的创新提出,其中一方面就是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上,“三权分置”制度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放活农村土地权利,为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提供条件,并在城乡融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振兴等方面均有着积极且重要的作用。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变了小农经济“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其规模化、专业化的新经营模式,不仅为农业生产者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还从生产方式上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这也成为农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在动力。 本研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体生产经营过程和经营主体行为展开研究,从微观层面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生产经营模式,避免针对性不强的不足,结合具体生产经营过程,研究新土地制度对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以及社会效益的影响。同时。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理论体系,改善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行为中的不足,促进经营主体经济效益提高以及推动乡村地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多方面提升。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及“三权分置”的数次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实现了从农民所有到集体所有,土地权利实现了从土地改革后农民取得土地所有权到“所有权 承包权”的“两权分离”,再到从承包权中衍生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改革发展[31]。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形势的需要,土地改革不断深入,逐步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尤其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方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广大 “农业能手”提供了充足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一)“三权分置”的突破创新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至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式将“三权分置”确立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基础上,坚持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状态[4]。其思想旨在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孙宪忠认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就是在现有法律已经承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增设了“土地经营权”,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的权力状态[5]。从而良好得解决了“两权分离”从产生到今日存在诸多缺陷,为后续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基础。对于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是极为社会主义生产和再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同时又是自然资源,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理应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6]。李国强认为在“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被定义为主要具有终极归属意义的权利[7],这样符合我国宪法要求,排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确保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实现土地利益,实现了集体的成员个人所有制。对于农户承包权,朱广新认为农户承包权不是财产权利,而是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权,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权利,属于成员权的范畴[8],并就某种意义来讲,农户承包权所属的成员权范畴是一种自物权。成员权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分离出来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同,避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促使其依法行使所有权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成员权的确立也可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集体利益的渠道畅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公平分配权[9]。郑志峰认为,农户承包权是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土地经营权、将土地交给他人利用时的用益物权,从本质上说,农户承包权是其占有、使用权能受到土地经营权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0],这种观点也受到张力等人的支持。对于土地经营权,是在具有私权归属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因农地流转而发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1]。李伟伟、张云华的观点是,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流转情况下独立于农户承包权的一种债权,并具有继受间接占有、自主有偿使用、全额农产品处置收益及相关补贴收益等义务[12]。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是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典型的用益物权[11,12]。并且,由于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分析成本较高,加之农民知识水平有限,大多是流转主体表现出跟随周边人行动的羊群行为,不能良好的利用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15]。“三权分置”新农村土地制度框架的提出是基于产权的转移、货币化和再分配,以实现土地放活对利益主体(兼职农民、专业农民、集体和国家)经济效益乃至社会效益的提升[17]。肖卫东,梁春梅等认为“三权分置”的创新内容在于将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产生分离的物权法效果,主要表现为在承包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具有权利用益物权效力的土地经营权[5、26]。单平基就法律逻辑和经济学家的角度分析了“三权分置”理论,认为“三权分置”理论是由农地流转的现实需求、权能分离理论的误导所致的[13]。其在国家政策上提出实属无奈之举,并不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困境。焦富民认为通过在立法上建立新规制,“三权分置”必须以实现从经济逻辑向法律逻辑的转译[18],而构建顺畅的流转、保护严格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实现的重要保障。刘俊认为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19]。(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逐渐放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承包的土地越来越多:据统计,2009~2016年,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从1.5亿亩增加到4.71亿亩,增长了1.91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8.5%,但由承包农户经营的承包耕地比例仍超过87%[27]。而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就是在打破这个格局,真正让农村土地放活,让农民获得更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实实在在从土地财产权中找到了“归属感”和“获得感”。吴群指出农民的这种归属感和获得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户”到土地财产权的“主人”角色的转变;二是“三权分置”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能,顺应了农村转型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三是“三权分置”改变了过去农民“经营性收入”为主的方式,新增了“财产性收入”部分;四是从“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视角来看,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财产权,可以为农民从解决温饱向实现全面小康、更高水平小康提供十分重要的土地财富保障,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城乡改革与土地发展的红利[20]。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明确指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农业的生产经营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生态行为。较为稳定的土地流转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进农民效益,还可以促进可持续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指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支持和保障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消除经营权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担心的问题。赵鲲和刘磊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是在反复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特点,能够容纳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29]。这一制度设计上沿袭了“耕者有其田”的激励逻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框架约束,可以被看作在当前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事实分离情况下,对集体所有制下“耕者有其田”现实形式的全新探索[20]。杨璐璐认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不仅激发农业生产积极性,让那些有农业生产意愿和生产能力的农民获得适度的土地,而且为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生产创造了条件,农业生产装备技术有了施展的空间。最重要的是,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奠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了土地要素及其他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促进城乡融合当前,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使得城乡差距过大,从而制约了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打破了原有困扰城乡融合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在保证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鼓励农地经营权有序地流转,大力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利用经济组织的优势,高效合理的积聚农业生产要素,加大农业生产投入从而得到更高的产出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家庭经营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天然优势,不至于资源盲目投入和资源浪费。三权分置后,土地从农业转向非农业,在巨大的城市化进程产生的土地价值增值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和社会福利安全、农业补贴和基础设施支持等方式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关于社会总体消费能力,农村土地制度的放活为消费需求的增长提供潜在动力,从而有利于中国整个社会的发展[16]。不仅如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以促进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22]。那些不能种地、不想种地以及没有农业生产经验的人可以流转自己的土地,鼓励其非农就业从而解决了小农经济发展的问题,从社会效益来看,也是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23]。2.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三权分置”制度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土地面积,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会自发成立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地方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起着重要作用[24]。政府鼓励并不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政策优惠,包括安排专门资金、加大补贴倾斜力度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此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且单个贴息项目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土地经营规模小的分散农户,其自身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存在弱质性。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在与外部市场交易过程、在农产品供求关系以及产业链环节都占有议价权优势[25],不再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和经销商摆布的弱势者。这样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还能够增加经济绩效。3.促进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得到土地经营权之后,一定程度上会根据土地流转或长或少的期限制定生产战略,作为经济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出于利益导向,势必会将增加产量、扩大自身收益放在首要位置,加之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对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进行量化的刚性约束,因此经常会出现农药滥用、化肥过量等破坏地力的行为,导致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规模化经营较为普遍,这种过度开垦行为加剧了农业资源污染程度[26]。三、应用前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超过330玩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超过115万个;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总数已超过1270万人,已经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表现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特点,他们还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采取信息化管理、精准营销模式,形成了以互联网营销平台为支撑的“绿色生产、网络营销的互联网 ”的发展方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在生产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土地管理制度制约、新兴人才不足、单个经营主体应对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尤其土地因素问题涉及到生产者成本、销售以及市场方面,本研究对比旧制度下农村土地流转滞后限制农业经营规模的提升的现象,分析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对释放土地活力、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积极影响,并在经营管理层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解决其部分问题。2.完善土地制度改革对于“三权分置”制度在农村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本研究以实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为出发点,总结制度优势与不足,从而得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的本研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内容,分析农村土地政策对农业生产中生产要素投入的影响以及相关经营管理所遇到的问题。

同时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探索微观农村经济改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科学发展路径,达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战略要求。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目标:1.剖析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生产要素(土地)投入的制约,分析经济作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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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观察与实验相结合、模型分析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主要包含:(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结合生产者行为理论和厂商经营管理理论进行定性研究。定量分析:通过问卷调查得到数据,模型分析农产品需求—供给均衡和利润最大化生产量选择展开研究。1.构建多元线性回归基本模型 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法研究的是单个因变量和单个自变量的线性关系,因为其影响因素和考虑因素较少,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数列预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物都是与周围的因素紧密相关,例如农业生产经营不仅仅涉及到生产要素供给和需求,还涉及到经营主体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以及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共同对目标产生作用。所以我们需要采用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分析和研究。多元线性回归体现的是多个变量之间相关影响的线性关系,适用范围比较广,进行线性预测得出的结果与实际发生值较为接近。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假设研究目标受到多个因素x,x,...xm的影响,如果因变量y与其他多个自变量线性相关,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则因变量y与 x,x,...xm的多元线性关系为: yi=β1xi1 β2xi2 … βnxin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得出农产品要素投入—产出规律。即因变量为农产品收益(产出),自变量为土地投入、劳动力投入、机械化率、年龄层群、家庭因素等。2.有序 logistic 回归模型诊断区别客户定位的影响因子及影响消费者习惯的影响因子,以调研为基本手段,根据调研问卷所得的满意度分析和相关数据,研究不同类经营现状(拟分类为:水稻、瓜果、养殖、混合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现状、企业趋势及相关现代化发展成熟度,并构建有序 logistic 模型对需求影响因素展开深入分析。(二)问卷法与实地调查法相结合 问卷法又称填表法,即调查方将他们希望了解的内容以问题形式列于纸面,形成系统的简明扼要的问卷,发给被调查者进行填写并回收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得出相关结论。这种方法节省时间、经费和人力,且调查结果容易量化,方便进行规模较大的调查。实地调查法是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在熟悉、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原理和微观厂商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踏勘,与相关人员进行交谈,同时广泛收集相关图像数据、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进行数据库建立与分析,为实证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三)模型法

以微观经济学厂商理论为基础,设置条件假设,构建厂商需求—供给、收益—成本函数,分析各因素变量的影响得出相关结论。

二、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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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一)研究内容新颖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发展的研究较少,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发生巨大变化,过去的很多研究理论已经不适合乡村振兴战略贯彻。

因此,选择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制度研究对农村土地释放活力,加快农业农村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很大创新意义。

(二)研究方法新颖本研究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厂商需求—供给、收益—成本模型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行为模型,将市场情况与厂商经营管理策略效果建立直接数据联系,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这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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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一)文献研究阶段2018年5月—2017年6月:和导师深入交流,确定课题并查阅相关文献和收集资料,研究学术界相关课题研究情况,完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综诉》(二)课题完善阶段2018年6月—2018年9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学校图书馆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已有专业知识,对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等领域展开研究。

(三)课题申报阶段2018年10月:完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研究》开题报告(四)资料整理和初步处理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本研究将使用余德贵副教授主持的课题“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研”的数据。

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出初步数据分析结果并建立初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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