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地方税收政策的立法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开题报告

 2023-01-20 09:24:2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的行政权、税收的司法权共同构成人们普遍关注的所谓税权。税收立法权是税权中最为核心、最为基本,同时亦是最具原创性的权力,它不紧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协调、政治稳定、权力配置和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更关系到民众的人性尊严及宪法性权利的保障和社会正义的达成。倘若地方拥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其将能自行决定税收负担的分配与归属,以及税收的享有与运用,并能自主决定如何执行,且能就征收程序与结果独立负责;反之,地方若无税收立法权,则其税收收入项目将完全凭赖中央法律决定,难免呈现不稳定且非可完全自主决定的状态。

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宪政体制,而且与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也密切相关。欧洲国家的地方税收政策立法权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不尽一致,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法国所采取的模式颇具代表性。地方税立法权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而且和改过的历史和传统密切相关。人们通常把世界各国的政体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大类,但就事权和税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看,其具体形式也相差很多。比如,在单一制国家内,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的区域化分权型。在欧洲,德国和比利时是采取联邦制的国家,英国是单一制内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国实行地方分权,而西班牙则属于具有某些联邦制国家特征的区域划分权国家。

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建立了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但由于当时税制改革的主要意图是为了扭转中央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分配格局,这导致中央税收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税收体系得到了加强,而地方税制改革则严重滞后,地方税收体系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欧洲主要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发展的一些经验进行总结,从而对改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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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含义

二、欧洲主要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介绍

三、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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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要理解税收立法权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税权的含义。关于税权的概念,学界已有众多的论述,许多学者都对税权的概念作了界定。如,赵长庆(1998)认为,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或权利,是取得财产所有权之权;陈刚(1995)认为,税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的,国家对税拥有的取得权和使用权,是国家所享有的课征和使用税的权力;王怡(2000)认为,所谓税权,即由国家主权派生的,国家对税收拥有的取得权和使用权。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订、补充、废止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解释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学者胡学勤(2003)认为,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应包括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目增减及税率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及减免权等多项权力。前两项属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活动,我们将其称为#8220;主立法权#8221;,后四项是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开展的附属立法活动,故称为#8220;辅立法权#8221;。许善达(2003)认为,税收立法权是有权机关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配置和调整税收资源,明确涉税主体各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国家税收职能作用的权力。吴国平、常永涛、黄燕(2001)等学者认为,在税权当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而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都是由立法权规定的,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而在国外,西方学者(2004)认为,税是权利的源泉。地方税收立法权乃地方权力机关所具有的涉税权力,地方民众通过权力机关而向政府自愿让渡自己一定的财产,以充裕地方政府财力,以便政府履行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montesquieu(1987)提出要以权制权,主张税收权力作为一种综合权力应当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拥有与行使。从不同的面向上观察,地方税收立法权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其相对于地方民众而言,是权力机关针对居民的征税等的一系列#8220;权力#8221;,但相对于中央而言,又为地方政府的#8220;权利#8221;,即由宪法及税收基本法#8220;赋予其得为维持本身运作或地方事务推展之利益,而向中央请求作成与税捐相关之特定行为之法律力量,诸如请求中央立法为地方税之划定或重新划分、要求中央不得态意限制甚至剥夺地方之课税权、要求中央对地方课税权之行使不得有所阻止或妨碍等#8221;的#8220;权利#8221;。sheldon(2004)指出地方税收是地方民众通过权力机关向政府自愿让渡自己一定的财产,以充裕地方政府财力,以便政府履行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国家税收政策是一个有价值的公共政策目标,必须确保一个原则性的方法进行。因此,从权利的面向,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一种类似民众基本权利构造的公权力。在我国发展的转型期,地方税收立法权除权力面向之对地方居民的税收立法权的#8220;权力#8221;性质外,更需强调权利面向之地方政府得向中央主张的#8220;权利#8221;性质。质言之,地方税收立法权从不同的面向视之,具有#8220;权利#8221;与#8220;权力#8221;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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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月10日之前,提交开题报告。

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以近三年核心期刊中与本选题紧密相关的文章为主,不少于15篇),将其观点概括整合成#8220;国内外研究现状#8221;;确定论文题目、基本研究方法(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及具体研究工具)和基本思路。上述内容均在开题报告中反映。开题报告需提交打印稿及电子稿。

2.2022年4月15日之前,提交论文提纲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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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anne-claire mrand,richard frizon,sophie renard et francois ois scarbonchi,les finances locales en europe, idem,p.83.

[2]jean-marie perret,juris classeur administratif,fasc.127-20:fiscalit locale directe.

[3]louis favoreu,la loi,le reglement et les collectivites locales,ajda,2002 chroniques p.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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